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021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能等关键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经核查,《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会出现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调整,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牟文 王蓓 杨勇
邓昭平 严洪
202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