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1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0-047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66,180,860.1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00 万张,每张面值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8 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共计 41,084,70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6,758,915,298.82 元。以上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划入公司
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94 号《验资报告》。
2、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B11506 号《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65,630,860.17 元,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 自筹资金已 拟置换金额
诺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 114,500.00 105,700.00 - -
程项目
炼钢厂 8 号铸机工程项目 39,500.00 33,500.00 7,627.89 7,627.89
炼铁厂 5 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 150,000.00 96,000.00 11,904.33 11,904.33
项目
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160,000.00 141,600.00 5,994.88 5,994.88
CCPP 发电工程项目 98,826.80 83,300.00 9,509.81 9,509.81
炼钢厂4号-6号转炉环保改造 27,000.00 19,900.00 1,526.17 1,526.17
工程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 200,000.00 200,000.00
合计 789,826.80 680,000.00 36,563.08 36,563.08
3、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1,084,701.18 元,其中
保荐及承销费用 38,490,566.04 元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518,867.92 元
(不含税),含税金额为 550,000 元,其中:律师费 200000 元、评级费 300000 元、信息披露费 50,000 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550,000 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事项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相符。
2、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八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总金额为 366,180,860.17 元。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此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366,180,860.1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本钢板材管理层编制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钢板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本钢板
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