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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八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本钢板材:八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0-01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2. 2020 年 4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人。

    4. 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报告》。

  《2019 年度董事会报告》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钟田丽女士、赵希男先生、张肃珣女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上述职。《述职报告》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同意续聘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2020 年投资框架计划的议案》。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投资框架计划公告》刊登于2020年 4 月 24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该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董事高烈先生、曹爱民先生、申强先生、黄兴华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此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公告》。

  该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董事高烈先生、曹爱民先生、申强先
生、黄兴华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2019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持续督导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本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本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董事高烈先生、曹爱民先生、申强先生、黄兴华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6、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钟田丽女士任期届满,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离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钟田丽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鉴于钟田丽女士离职将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无召集人,钟田丽女士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离职。在此期间钟田丽女士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钟田丽女士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钟田丽女士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拟提名袁知柱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刊
登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袁知柱,男,1981 年生,博士学历,东北大学会计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历任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并担任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理事、辽宁省审计学会理事。

    袁知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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