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761 深市 本钢板材


首页 公告 本钢板材:2017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钢板材:2017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1


股票代码:000761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本钢板B    编号:2018-035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2017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本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以公司现有股本3,875,371,5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本次拟分配普通股股利193,768,576.60元,剩余909,394,033.75元,作为未分配利润转至下年度。

    2、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875,371,5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45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2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139)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18日;

    2、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7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8年7月20日(最后交易日2018年7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8年7月20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xxxxx838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06xxxxx767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08xxxxx917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7月9日至登记日2018年7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说明事项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钢一号门能管中心16楼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高德胜、陈立文

    咨询电话:024-47827003,024-47828980

    传真电话:024-47827004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的决议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