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1-2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亏损:750 万元–1100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盈利:8637.52 万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108.68%-112.74%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09 元/股–0.014 元/股 盈利:0.11 元/股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0 万元至-11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变动原因如下:
1.去年同期,公司债权方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色木棉
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债务进行债务豁免,共计
99,991,909.04 元,营业外收入所产生的收益增加导致去年同期净利润增加,公
司本报告期未产生重大损益。
2.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努力解决生产经营问题,但由于疫情原因,公司原
定生产计划未按期完成,公司第一季度营业收入未见明显增加。
3.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了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及借款利息支出,导致公司净利润亏损。
四、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 2020年 7 月 6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2.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13 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亏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
沪仲案字第 3240 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的 50%,共计应退还 94,555,050元,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
未经公司授权,直接于 2015 年 6 月至 9 月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常州誉华”)的 4025 万元(8050 万元*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述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 13.3.1 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
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进行追责。但是基于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收回可能性不高。
4.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 12 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亿元,
案件受理费 1,041,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046,800 元,由公司承
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5.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就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 11313 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对该土地执行拍卖的相关信息,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估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具体数据将在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