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8-063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办事处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立用先生;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20,869,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0,20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660,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3,303,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64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660,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60,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孟凡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208,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
反对60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
弃权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票数为3,303,220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反对60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1%;弃权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徐紫辰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附件:孟凡东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6日
附件:孟凡东先生简历
孟凡东,男,1982年出生,专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部经理,现任东营市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