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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8-1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B座5楼508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5-71号汇丰企业总部8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6,178,167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5.23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9,708,7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9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136,469,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038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05,24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21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171,44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3,8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余学军、刘振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051,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3%;反对

126,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8,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32%;反对

126,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68%;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051,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8,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32%;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051,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8,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32%;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051,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8,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32%;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10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2%;反对

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0,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42%;反对

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6,335,633股)对该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71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1%;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8,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32%;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银行授信和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051,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8,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32%;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051,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8,4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732%;反对

74,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2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

上审议通过。

    9、《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10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2%;反对

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0,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42%;反对

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3%;弃权52,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关于同意政府征收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122,1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1%;反对

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52,7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49,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57%;反对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弃权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履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学军   刘振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