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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8 深市 中色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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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中色股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23-091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下午14:3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682,769,54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4.25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65,297,20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37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7,472,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7,472,33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87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17,472,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76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 1.00《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669,0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3%;反对
9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4%;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71,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48%;反对
9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32%;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671,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反对
9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73,9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68%;反对
9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2,702,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05,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54%;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关军、郝琼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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