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4-12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2024〕78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3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 A 区 28-5。
王坚,男,1962 年 10 月出生,2016 至 2019 年实际控制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拉萨啤酒),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闫清江,男,1969 年 8 月出生,时任西藏发展董事、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魏晓刚,男,1975 年 12 月出生,时任西藏发展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王承波,男,1964 年 6 月出生,时任西藏发展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
海淀区。
谭昌彬,男,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西藏发展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四川
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罗希,男,1973 年 10 月出生,西藏发展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
牟春华,女,1963 年 10 月出生,负责管理拉萨啤酒非生产经营性资金,住址:四川省
成都市金牛区。
陈婷婷,女,1981 年 6 月出生,西藏发展总经理、董事,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
珠西路。
唐逸,男,1969 年 6 月出生,西藏发展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
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
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西藏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西藏发展、王坚、闫清江、王承波、罗希、唐逸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西藏发展、王坚、闫清江、罗希及其代理人和王承波、唐逸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魏晓刚、牟春华、谭昌彬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陈婷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藏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相关对外披露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 至 2019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
色)、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饮品)发生关联交易 137,484.39 万元、205,027.88 万元、116,352.95 万元、158,160.2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26%、259.95%、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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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71%。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6,000 万元、22,996.51 万元、11,600 万元、7,694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藏好物)发生
关联交易 17,994.10 万元、24,572.1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未按规定披露储某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以西藏发展名义对外借款和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储某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 2017、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资金余额分别为
3,991 万元、26,075.39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的公司。2020 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红花生物科技)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 2,980 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
啤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 6,800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余额分别为 9,780 万元、8,780 万元、4520 万元。2021 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
酒通过天地绿色等提供资金 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500 万元。2021 年,西藏
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息转款 5,213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3,287.68 万元、2,804.81 万元。2021 年,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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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 1,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500 万元。2022 年 5 月,
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 1,225 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保证金,2022 年上
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225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
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2019 年 3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
托)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1 亿元,拉萨啤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西藏发
展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73%。上述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资产使用受限情况。针对前述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的 1 亿元贷款使用,
西藏信托、拉萨啤酒、中信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限制贷款资金的用途、对
外支付收款方及支付方式。2019 年 3 月 15 日,西藏信托按约定将 1 亿元资金经福地产业银
行账户转入拉萨啤酒专用账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
户余额 10,032.00 万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2019年 12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2.5 亿元,福地产业、拉萨啤酒和西藏信托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福地产业收到西藏信托发放贷款后,应于 2019 年 12月 31 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至拉萨啤酒指定银行账户,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划转的资金后
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向西藏信托指定账户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019 年 12 月 31 日,西藏信
托 2.5 亿元资金按约定经福地产业转入拉萨啤酒该指定银行账户,2020 年 1 月 1 日即原路
转回。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 2.5 亿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
资产负债表列示为货币资金。西藏发展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其他流动资产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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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017 年,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纸箱采购合作
协议》,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预付账款 1,800 万,其他应收款 2100 万元的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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