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4-11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或“新《公司法》”)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生效,公司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相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2023年12月) 修订后(2024年10月)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西藏,以区内外市场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西藏,聚焦主业,充分利为依托,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企业资产,进行用企业资产开展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力争公司价经营活动;促进西藏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值最大化,助力西藏经济与社会发展,回报股东良好投资收增加收入,为企业谋取合法权益和为股东谋取合法的丰益。
厚报酬。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得转让。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他权利。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提出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同时可采用电子通讯方
新增 式主持会议,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主持会议的,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履行会议召集、通知程序及会
议表决。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载明下列内容: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时,由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