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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2 深市 *ST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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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涉及(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ST西发:关于涉及(2020)川01民初314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02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
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3,137.25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1.82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 2020 年
8 月初发现公司涉及一起新增案件(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借款纠纷,该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开庭审理。公司此前未收到法院寄送的任何材料,发现案件信息后,公司立即聘请律师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并取得该案起诉状、借款合同等材料。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西藏发展归还借款本金
25,326,681.84 元,给付借款利息 12,914,148.79 元,给付 2020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日期
限的以借款本金 25,326,681.84 元为基础,按照月利率 2%计算所得的借款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储小晗、李佳蔓对被告西藏发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成本。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之二),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提起上诉,2021年 9 月 24 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事务所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
终 304 号),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01 民初 314 号之二
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就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
行了报案。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
具的《受案回执》,主要内容如下:西藏发展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报称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报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拉公(经)受案字﹝2021﹞3902 号)。

    本案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2022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6 日、
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2020-094、2020-104、2020-112、2021-031、2021-103、2021-118、2022-024、2022-048、2023-019)。

    三、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 01 民
初 1 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
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3,137.25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1.82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 01 民初 1 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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