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02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
纠纷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
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5,069.71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0.32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就其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远征包装”)之间的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收到
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 2368 号),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依
据为:申请人拉萨啤酒与被申请人远征包装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
第五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双方同意:因本协议签订与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啤酒仲裁请求:(1)申请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纸
箱采购合作协议》;(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的采购款人民币 1800 万元并支
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800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 336,350 元);(3)
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支付的 2000 万元纸箱诚意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以 2000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10%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 10,094,444.44 元);(4)申请
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2017 年 6 月 2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纸箱采
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 18 个月纸箱采购款人民币 1800 万元;此外,被申请人相关生产设备存在老化问题,为保证申请人长期向被申请人采购纸箱,故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诚意保证金 2000 万元,用于被申请人生产设备改造及设备更新,期限为 18 个月,利息以年息 10%计算,被申请人应在协议到期之日一次性退还
诚意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
人支付 3800 万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供应纸箱,未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合作期限
届满后,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4 月书面确认了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退还的预付纸箱采
购款、诚意保证金及应支付的利息金额,但未实际支付;2021 年 12 月 11 日,经申请人催告,
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纸箱采购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第五条),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之间纠纷事项
((2022)成仲案字第 2368 号)中止仲裁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拉萨啤酒委托北京通商
(成都)律师事务所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受理并
组成仲裁庭,原定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 14:00 开庭,因远征包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且该案尚未审结,故仲裁庭决定取消原定的庭审并中止仲裁,待(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案件审结后再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仲裁。同日,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22)成仲案字第 2368 号),主要内容为:本案开庭前,被申请人远征包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本案仲裁协议的效力。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受理了被申请人远征包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案
件编号为(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向仲裁庭提交了成都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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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故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仲裁程序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中止。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2022 年 9 月 26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2)川 01 民
特 354 号),通知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进行听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2022 年 8 月 20 日、2022 年 8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2022 年 9 月 22 日、2022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24 日、2023 年 1 月 4 日披
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2022-092、2022-094、2022-103、2022-105、2022-109、2022-140、2023-001)。
二、本案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纸箱采购合作协议》是否真实、是否成立,虽然不同于要求确认双方仲裁协议无效,但同样是确定双方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意思表示的问题,应属于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范围。
本案中,拉萨啤酒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系复印件,同时,并无其他证据与复印件相应印证,虽然远征包装公司于 2017 年向拉萨啤酒转账 3800 万元,但并不证明是履行该份《纸箱采购合作协议》的行为,无法确认该份《纸箱采购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故应认定关于仲裁管辖的条款不成立,双方无仲裁的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就《纸箱采购合作协议》不存在仲裁条款。
申请费 400 元,由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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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
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5,069.71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0.32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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