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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纠纷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4

*ST西发: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纠纷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00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

                      纠纷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
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5,069.71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0.32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就其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远征包装”)之间的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已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收到
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 2368 号),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拉萨啤酒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

    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纸箱采购合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作协议》第五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双方同意:因本协议签订与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拉萨啤酒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
  (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的采购款人民币 18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以 1800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 336,350 元);

  (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支付的 2000 万元纸箱诚意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 10,094,444.44 元);

  (4)申请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2017 年 6 月 2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纸箱采
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 18 个月纸箱采购款人民币 1800 万元;此外,被申请人相关生产设备存在老化问题,为保证申请人长期向被申请人采购纸箱,故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诚意保证金 2000 万元,用于被申请人生产设备改造及设备更新,期限为 18 个月,利息以年息 10%计算,被申请人应在协议到期之日一次性退还
诚意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
人支付 3800 万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供应纸箱,未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合作期限
届满后,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4 月书面确认了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退还的预付纸箱采
购款、诚意保证金及应支付的利息金额,但未实际支付;2021 年 12 月 11 日,经申请人催告,
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纸箱采购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第五条),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现随文发送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2)本案仲裁费 176,061 元(其中受理费 130,416 元,处理费 45,645 元)。

  (3)你(单位)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将选定的仲裁员名单提交本会,逾期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交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4)你(单位)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本会,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仲裁庭另外规定举证时限的除外。

    2022 年 8 月 18 日,拉萨啤酒收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
((2022)成仲案字第 236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向军(编号3098)、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许文林(编号:4264)、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周友苏(编号:3253)
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组成仲裁庭,仲裁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之间
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员有《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列回避事项情形之一的,你
(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 14 时 00 分在成都仲裁委员会
开庭,请带证据原件准时出庭。另,公司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悉,远征包装作为申请人,以拉萨啤酒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
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立案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7 日。经询问,拉萨啤酒反馈未收
到法院寄送资料。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远征包装作为申请人以拉萨啤酒为被
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案由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诉讼(案号为
(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开庭时间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拉萨啤酒将委托专业律师
积极应诉。

    公司于2022年9 月13 日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涉及的(2022)
川 01 民特 354 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取消听证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9:30 举行听证,拉萨啤酒
已委托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诉讼。2022 年 9 月 12 日下午,承办法官通知
代理律师,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取消原定的听证,案件将进行书面审理。

    公司于2022年9 月20日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涉及的(2022)
川 01 民特 354 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举行听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主要内容为: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9:30 举行听证,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影响取消,公司委派的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已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材料,答辩状主要内容为: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签订的《纸箱采购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远征包装主张仲裁协议
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予以驳回。2022 年 9 月 20 日下午,代理律师收到承办法官
电话通知,本案将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上午 11:00 举行听证。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之间纠纷事项
((2022)成仲案字第 2368 号)中止仲裁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拉萨啤酒委托北京通商
(成都)律师事务所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受理并
组成仲裁庭,原定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 14:00 开庭,因远征包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且该案尚未审结,故仲裁庭决定取消原定的庭审并中止仲裁,待(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案件审结后再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仲裁。
    同日,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22)成仲案字第 2368 号),主要内容
为:本案开庭前,被申请人远征包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本案仲裁协议的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了被申请人远征包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编号为(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向仲裁庭提交了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故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仲裁程序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中止。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2022 年 9 月 26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通知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进行听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2022 年 8 月 20 日、2022 年 8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2022 年 9 月 22 日、2022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2022-092、2022-094、2022-103、2022-105、2022-109、2022-140)。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涉及的(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听证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一案【案号:(2022)川 01 民特 354 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 09:
30 举行了第二次听证。
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次听证经过了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提出:《纸箱采购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且双方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具有明确性和唯一性,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另外,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申请人以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系伪造、仲裁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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