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6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借款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网络公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向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2)川 01 执异 1364 号,立案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
司联系对方律师获悉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取得法院寄送的相关资料,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法院裁判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若公司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 1,257.99 万元,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5,270.26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0.70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师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储小晗、
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 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 被执行人案件
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 01 执
1674 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等。
2018 年 8 月 22 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经各方对账核算
后确认: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2,710 万元,利息为 105.40 万
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 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
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续利息;(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 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分批偿还本金 2,710 万元、利息 2,742,874 元、律师费 592,618.76 元、案件受
理费 92,59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保险费 34,400 元;(3)各方同意并认可:西藏
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前述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9 月 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取了案件档案材
料,包括: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根据从法院最新取得的材料《借款合同》第五条 5.3 显示:“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提款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借款人账户”),户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101*******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支行”。该笔以上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借款指定收
款账户为天易隆兴,案件涉及的款项 2,980 万元从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 182.35 万元亦从未经过上市公司账户进行还款。
(二)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与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作出的(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
解书及基于(2018)川 01 执 1674 号法院执行通知书签署的执行和解书,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债权确认
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债务人共欠债权人借款本金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5,900,000 元,利息 15,755,333.33 元(以借款本金 25,9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
的标准),其他费用(因仲裁、诉讼、保全引发的费用)724,610.26 元,债权合计 42,379,943.59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标的债权已到期。
2、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 2,980 万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利息豁免: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息总计为 15,755,333.33 元,债权人同
意豁免 11,855,333.33 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 2020 年 12月 31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2)其他费用豁免: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仲裁、诉讼、保全等事宜引发的费用总
计为 724,610.26 元,债权人同意全部豁免。
3、还款计划
(1)还款计划:债务人应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分三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 2,980 万元(大
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还款计划为:
还款期数 还款期限 还款金额(元)
1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 600 万元
2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 1190 万元
3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 1190 万元
(2)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4、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 2021 年 8 月取得
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 2,480 万元付款
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四)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借款合同的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进展公告(2022-008)》中的本案进展情况:公司近日通过公开网站信息,结合向吴小蓉方核实了解情况,其对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续行冻结(冻结金额未发生变化),冻结数额分别为 2295.5177 万美元、4900 万元人民币、12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目前就上述事项未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 500 万元,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吴小蓉向公司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剩余 2480 万元和解款项约定于 2022 年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五)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58)》中
的本案进展情况: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 500 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和解款项 2480 万元,公司拟于近期尽快支付完毕。经与吴小蓉沟通,其目前口头表示同意公司尽快在原和解协议条件下支付剩余款项。
按照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
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 1,257.99 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六)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62)》中
的本案进展情况: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向吴小蓉支付 500 万元,共计支付 1000 万元,尚
未支付剩余和解款项 1980 万元,吴小蓉催告公司尽快予以支付完毕。
按照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
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 1,257.99 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2018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
月21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