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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ST西发: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6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5,270.26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0.70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关于(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借款合同案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剩余和解
款项。按照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
付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
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 1,257.99 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2021)藏 01 民初 30 号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已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被实行其他风险
警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了诉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取得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1)藏 01 民初 30 号),公司诉天易隆兴合同纠纷已立案,公司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资金 736.55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603213.93 元,合计 7968713.93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利息实际应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 01 民初
30 号),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2021 年 5 月 27 日上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
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利用其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以及王承波利用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身份便利(同时作为天易隆兴的法定代表人)所导致的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天易隆兴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依法应当退还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应通过该证据本身存在的前提下,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该证据本身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原告认为被告仍占用资金金额为736.55万元系被告划转的980万元中未归还部分,而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其提交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中载明被告划转的款项共计 3960 万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3960 万元与 980 万元的关联性,以及其主张 736.55
万元的形成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西藏天易隆兴缺席,不影响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原告西藏发展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发展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67,581 元,由原告西藏发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民终 147 号)。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藏
民终 147 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00。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藏民终 147 号
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午 10 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对西藏发展与天易隆兴合同纠纷上诉案((2021)藏民终 147 号)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上诉人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960 万元,截止案件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 736.55 万元。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向天易隆兴进行了催告。请法院依法支持上市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藏民终 147 号),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西藏发展与被上诉人天易隆兴合同纠纷一案,西藏发展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1、西藏发展与天易隆兴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天易隆兴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西藏发藏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 01 民初 30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发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7,581.00 元予以退回。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6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23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2 年 2 月 8 日、
2022 年 3 月 2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20、2021-027、2021-031、2021-047、2021-076、2021-122、2021-127、2022-013、2022-027。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藏 01 民初 22
号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6 月 17 日上午 10 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天易隆兴合同纠
纷案((2022)藏 01 民初 22 号)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
提交了(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案件相关卷宗资料、(2020)藏 01 刑初 15 号《刑事判决书》、
980 万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二、(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
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 01 执 1674 号、
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等。

    2018 年 8 月 22 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 01 执 1674 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经各方对账核算
后确认:截止 2018 年 8 月 22 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2,710 万元,利息为 105.40 万
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 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
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续利息;(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 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分批偿还本金 2,710 万元、利息 2,742,874 元、律师费 592,618.76 元、案件受
理费 92,59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保险费 34,400 元;(3)各方同意并认可:西藏发
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4)储小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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