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2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联系,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取得(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
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 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 3,200,000 元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18,320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20,822.23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元)。2、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
2 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 5,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75,208.33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88,784.73
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庭的情况说明。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
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
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 关文书,故取消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的庭审,
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2021)
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15 时。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本案的庭前会
议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
庭前会议。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原告并非善意担保权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川 0107 民初 3251 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中仕远置公司与瞬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瞬赐公司,瞬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该票据,行为合法有效,系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瞬赐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和质权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示付款遭拒后,有权对票据的背书人、出质人和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索,故对瞬赐公司要求仕远置公司支付所涉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发展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西藏发展辩称因王承波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因本案审理的经济纠纷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事实,西藏发展并不因王承波刑事犯罪行为而免责,故本案驳回起诉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西藏发展辩称三洲公司与仕远置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的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故西藏发展无权对瞬赐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权。关于西藏发展辩称瞬赐公司明知董事会决议为伪造仍予以接受,不是善意的担保人。西藏发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案涉电子汇票的保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权代表的情形,从而不能证明瞬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存在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 32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3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 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
方式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200 元,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
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
川 01 民终 130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4 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
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不服(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案号:(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最后论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上诉人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上诉人还未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且案涉汇票还未开具时,即已将该汇票作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资产,而且在案涉汇票开具前就已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产品投资本金,其明显不是善意的担保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定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未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2 年 1 月 12 日、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7、 2021-025、2021-026 、2021-033、2021-120、2022-005、2022-009)。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 01 民终 13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票据保证是否有效,西藏发展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是否因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本院评述如下:
(一)案涉票据保证是否有效,西藏发展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西藏发展主张三洲特钢公司与仕远置商贸公司之间系非因真实基础交易关系而出具汇票,且西藏发展系上市公司,案涉票据保证决议程序违法且未对外公告,瞬赐保理公司并非善意担保权人,瞬赐保理公司在取得票据时即知道董事会决议签名虚假应为伪造仍接受担保,存在与伪造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故该票据保证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经背书转让票4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据的持票人不得以非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为由进行抗辩。此即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权利与原因行为相分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合法持有有效票据为前提,而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额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瞬赐保理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案涉票据,并已在商业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