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752 深市 *ST西发


首页 公告 *ST西发: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ST西发: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ST西发: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10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 5 个为母公司账户,1 个为
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 2020
年 8 月初关注到公司子公司股权及账户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司法冻结,于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法院后收到其寄送的(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合同纠纷的
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3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 05 执保 107 号裁定冻结四川恒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500 万元人民币股权;冻结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63.62 万美元股权;冻结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00 万元人民币股权。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关于(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件开庭情况的说明。2020 年 11 月 10 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
理。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一、西藏发展与原告方芳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在拉萨市公安局对西藏发展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的询问笔录中,王承波确认未代表西藏发展与方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真实署名。此外,该事项未经西藏发展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并不知情,也未收到过方芳支付的任何借款。二、本案属于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拉萨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
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鉴于方芳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另债务人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企业名称由“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债权情况

    根据方芳 2020 年 5 月 8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本
金为 30,000,000 元、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合计为 14,893,150.68 元
(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7 日起按照月利率 2%计算,直
至付清为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前述债务进行共同确认。

    2、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且债务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豁免部分债务,部分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 13,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本金豁免:债权人同意豁免 16,500,000 元借款本金,即本协议签订后,债务人需偿还借款本金 13,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但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外)。

  (2)利息豁免:截止原告起诉日,借款利息总计为 14,893,150.68 元,债权人同意豁免14,893,150.68 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债权人起诉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但债务人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外)。

  (3)债权人在本案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务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此时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债务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债务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债权人支付,出现任何一次逾期还款的,债权人不再免除债务人任何债务,债务人应按本协议第一条双方所确认的金额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冲抵,且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所欠的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此无异议。

    3、还款方式

    债务人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分二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 13,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具体还款方式为:

            还款期数          还款期限              还款金额

                1          2021 年 6 月 30 日        ¥675 万元

                2          2021 年 12 月 20 日        ¥675 万元

              合计                                ¥1,350 万元

    4、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
认为《债务和解协议》不违反法规定,对协议予以确认,因疫情原因,不再主持调解、制作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公司尚未按照《债务和解协议》支付还款金额,经与债权人方芳磋商延期支付未取得谅解,公司通过查询网站公开信息获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
渝 05 执 1936 号),立案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 日,执行标的为 54,493,152 元。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11 月 13 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2021
年 8 月 1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2020-115、2020-126、2021-088。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7 日上午与方芳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债务人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应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前通过执行法院一次性向债权人还款 1430 万元(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
万元整),债务人向债权人按本协议第一条支付全部款项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其他权利,并于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纠纷了结,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本案因此产生的执行费等费用由债务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同日上午,双方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对应《执行和解笔录》,就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同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21)渝 05 执 1936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方芳与被执行人西藏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藏发展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449.315068 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额 1430 万元和执行费 8.17 万元已全部履行到位,剩余款项申请人放弃执行。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渝 05 执 1936 号执行案执行完毕,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结案。

    二、(2020)新 01 民初 3 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通远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商贸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 01 民 初 3 号)传票。公司法律顾问随即联系法院寄送该
案涉及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新 01 民初 3
号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等资料。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9 日 15 时
45 分。

    2020 年 3 月 5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获悉,公司因疫情原因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的延期开庭申请已获得法院答复同意,本案开庭时间延后。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收到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该案的传票,确定开庭时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间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上午 11 时。

    2020 年 7 月 16 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西藏发展系接受西藏天易隆兴有限公司委托收款,并未实际借用案涉资金,与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申请追加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涉嫌王承波、吴刚等人的刑事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法庭暂未表示是否同意追加第三人。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第二次
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9 日 11 时。

    2020 年 11 月 19 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第二次庭审。公司委派北京
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第二次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未同意追加西藏天易隆兴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庭审当事人未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