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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4

*ST西发:关于公司涉及(2019)川0107民初10403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04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9)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终 849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暨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2、截至公告日,公司 4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
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收到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杨淋诉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川化”)、西藏发展等九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相关资料(案号为(2019)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为请求判令仕远置商贸、三洲川化立即偿还借款金额 4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以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11 日为 1733334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
 1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讼费用;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00。201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
务所获悉,因本案部分被告无法送达文书,法院将进行公告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之一、(2019)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之
二)。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之一)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之二)主要内容为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白江区
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成都市青
白江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2020)川 0113 民初 1410 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材料,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6 日通过法律顾问获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电话告知(2020)
川 0113 民初 1410 号案件需要公告,将延期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将重新寄送开庭传票。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 0113 民初 1410 号)、传票等材料。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 0113 民初 1410 号)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杨淋于 2020 年 8
月 4 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为 6586667 元。法院认为,杨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德明、付智鹏、储小晗、李林、雷左治、郑玉芯、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 6586667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3 日 9 时 30 分。

    2020 年 9 月 23 日上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主张: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 2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青白江人民法院于 2019年 2 月 18 日作出裁定受理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杨淋作为债权人已申报债权,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杨淋对保证人西藏发展的起诉,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本案,杨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三是根据九民会议纪要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并没有对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事项作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
0113 民初 1410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淋对西藏发展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淋偿还借款本金
4,000,000 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 4,000,000 元为计算基数,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按年利
率 24%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担保保险费 6,587 元(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杨淋偿还的借款本息和担保保险费,应扣除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2、被告付智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智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有权代替原告杨淋在被告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3、驳回原告杨淋对被告西藏发展、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储小晗、李林、陈德明、雷左治、郑钰芯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原告杨淋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
上诉状。原告杨淋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 0113 民初 14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西藏发展对案涉 400 万本金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请求依法改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51933 元、保全费 10000 元(含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 5000 元)、公告费 600 元,由被上诉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西藏发展、付智鹏对本条确定的被上诉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3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本案二审(案号为(2021)川 01 民终 849
号)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8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取得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川 01 民终 849
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2021 年 1 月 28 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
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西藏发展属于上市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杨淋未提供西藏发展关于担保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本案的担保合同对西藏发展不发生法律效力。2、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西藏发展作为上市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担保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不适用本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九民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对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明确的规定,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担保合同。3、上诉人不是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上诉人的上诉状明确载明上诉人知道《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且上诉人对另外两个公司的当事人进行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信息审查,但对西藏发展并未进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审查,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被上诉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公司委派律师代表公司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对西藏发展的上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上述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19 年 12 月 20 日、2020 年 5 月 19 日、2020
年 7 月 11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25 日、2020 年 11 月 14 日、
2020 年 12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16 日、2021 年 2 月 2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121、2019-147、2020-062、2020-083、2020-092、2020-098、2020-101、2020-116、2020-121、2021-008、2021-011。
    二、本案最新进展
 4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终 849 号民事
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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