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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西发: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ST西发: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02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个主要银行账户和 2 个非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日
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6523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资料。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
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
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本案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
院电话通知,因法院对被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送达存在问题,本案开庭
时间延后,具体时间待法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顾问就本案
开庭延期事宜与法院进行了联系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法院”)寄送的关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一案的传票、举证通知
书等材料,法院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主导案涉票据签发的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应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机关处理。
本案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笔录暂定 2020 年 7 月 10 日上午复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成都市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发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吴刚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经济犯罪中包括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庭审中西藏发展陈述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法院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公安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日照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 民终 6674 号),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提
供的关于(2021)川 01 民终 6674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开庭情况说明,主
要内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二审开
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1、上诉人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过票据贴现取得的案涉票据,上诉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票据签发时西藏发展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吴刚等人员利用西藏发展实施了系列经济犯罪,案涉票据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综上,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0 年 6 月
4 日、2020 年 6 月 11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3 月 13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31、2019-141、2020-067、2020-078、2020-086、2021-021、2021-023)。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终 667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西藏发展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承波、吴刚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其证据缺乏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西藏发展关于“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的陈述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所诉,原告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指令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联系,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取得(2021)川 0107 民
初 3251 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 3,200,000 元及逾期
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18,320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20,822.23 元)。2、请求判令成都
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 5,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 175,208.33 元;2019 年 8 月 20 日
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19 日为人民币 188,784.73 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

  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

  庭的情况说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

  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

  关文书,故取消 2021 年 4 月 7 日 14 时的庭审,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2021-025)。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法

  院通知(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15 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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