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02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浙 01 民初 3924 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 1105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2、截至公告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个主要银行账户和 2 个非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8)浙 01 民初 3924 号关于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 01 民初 3924 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获悉杭州中院裁定冻结被告西藏发展、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光”)银行存款人民币
87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对本公司如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的股权(占 50%,认缴出资额2295.5177 万美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1%,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3060 万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8700 万元)。
2019 年 5 月 5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
得杭州中院关于本案传票,获悉本案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2019 年 5 月 20 日,杭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委
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批准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杭
州中院通知,杭州中院将于 201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00 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
法庭将组织各方对公司申请案涉公章真伪鉴定事宜进行听证。
2019 年 9 月 9 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的对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
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中,原告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借款合同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签署,不同意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在法院的主持
下,决定由公司补充提供鉴定样本以后,重新定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下午举行第
二次听证会,再行决定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相关事宜。
2019 年 9 月 25 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
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再次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鉴定样本资料,双方对是否鉴定发表了意见,法庭宣布休庭,事后将由法院按照程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关于本案的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另,根
据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西藏发展提供鉴定样本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
再次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被告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派员出庭。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认为该案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拉萨司法机关仍在继续调查和审理,公司向法庭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待拉萨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浙 01 民初 3924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80000000 元;2、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
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6306666.67 元(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 8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另行计付);3、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 600000 元;4、天易隆兴、北京合光对西藏发展上述第 1、2、3 项债务清偿不能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掌上法庭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通知本案于 2021 年 1 月 6 日进行法庭调查。
2021 年 1 月 6 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阿拉丁公司、天易隆
兴、北京合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2020)浙民终 1105 号)组织了法庭调查
询问。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询问。法庭调查询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及辩论、最后陈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王承波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其从未以西藏发展的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融资,且其个人与西藏发展均未参与案涉 8000 万元款项的借款和还款过程,阿拉丁公司在出借款项时是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也未向公司催收,阿拉丁公司不是善意债权人;根据拉萨公安局对涉案资金流向的鉴定结果,案涉款项最终都主要流向了阿拉丁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公司对借款事宜不知情,也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公司从未派人与阿拉丁限公司对接借款事宜,未收到也未使用案涉借款。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西藏发展需要借款的情形,进行诈骗犯罪,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可证明拉萨公安局己对该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案涉借款也在侦查范围内,因此本案为涉嫌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法庭暂未表示是否同意调查取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2018 年 11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13 日、2019 年 5 月 6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9 月 4 日、2019 年 9
月 11 日、2019 年 9 月 28 日、2020 年 5 月 6 日、2020 年 6 月 18 日、2020 年 7
月4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71、2018-97、2018-106、2019-056、2019-061、2019-105、2019-109、2019-113、2020-059、2020-075、2020-080、2021-001、2021-004)。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
民终 1105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鉴于拉萨市公安局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对王承波、吴刚以合
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从拉萨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案涉借款的资金去向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看,案涉借款正处于拉萨市公安机关的调查中,且拉萨市公安局回函中明确表明案涉借款在其侦查范围之内。因此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由上述机关先行审查处理。故本案目前宜先驳回起诉。原判不属于错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476800 元,退还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西
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76800 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吴小 2018-065 号公告
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 年 09 月 0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2018-067 号公告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