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752 深市 *ST西发


首页 公告 *ST西发: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ST西发: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19

*ST西发: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1-015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 01 民终 9303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民事判决;驳回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截至公告日,公司 2 个主要银行账户和 2 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被 冻结额度为 32,703.8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
藏拉萨 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 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核查并取得了西藏发展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案号为(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
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材料;公司委托律师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收
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借款合
同纠纷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律师已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前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承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正在调查中,申请法院批准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调查结束。

  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103 民初 4168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请求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上市公司和天易隆兴承担。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中院出具的本案民事裁定
书((2019)浙 01 民终 7399 号),裁定如下:1、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
理。2020 年 1 月 7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应诉材料((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包括应诉通知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申请人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之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承担其追讨欠款律师费贰拾万元(200,000 元)变更为叁拾贰万元(320,000 元),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不变。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本
案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020 年 4 月 16 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借款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该案件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书而发回重申。公司委派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正在被调查,本案纠纷中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普通的借款合同,还是王承波等
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定性,西藏发展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法院不应通过审判工作,将批着“合法外衣”的所谓“民间借贷”予以合法化,法院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122712 元;2、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 25122712 元的
未还部分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6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3、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 320000 元;4、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5700(原告已预缴),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90700 元,由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398
元,由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88302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告
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浙 01 民初终 9303 号),通知本案庭询谈话
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15 分。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庭询谈话情况说明。2020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天易隆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组织了庭询谈话。公司委派律师参加了庭询谈话。庭询谈话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对于借款的发生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借用案涉资金,浙江至中实业
有限公司在出借款项时未与公司直接联系,而是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也未向公司催收,因此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善意债权人;本案涉嫌王承波、吴刚等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等意见。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庭暂未表示是否同意调查取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2018 年 11
月 29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2019 年 5 月 24 日、2019 年 6 月 6 日、2019 年
11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9 日、2020 年 4 月 10 日、2020 年 4 月 18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2018-098、2018-100、2018-108、2019-063、2019-068、2019-134、2020-004、2020-039、2020-042、2020-087、2020-125、2021-001)。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 01 民终 9303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向拉萨市公安局再次发函进行确认,现根据新查明的事实,相关公安机关确认对王承波、吴刚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拉萨市公安局就包括涉案款项在内的相关借款已委托有关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涉案借款处于公安机关的调查中。因此,目前无法排除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上述机关先行审查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185700 元,退还给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694014 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8 月 0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8-048 号公告

                                2018 年 08 月 30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投                        2018-059 号公告

泰康诉西藏发展金融借款合同纠    2018 年 11 月 27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纷,案号:(2018)京民初 60                        2018-099 号公告

号                              2019 年 3 月 1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19-024 号公告

                                2021 年 1 月 1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2021-007 号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