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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3-10

普洛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方式、原因、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或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时,应当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以公告。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离任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进行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份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劵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免职等),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 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 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 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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