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
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字(1997)5 号《关于同意筹 公司经原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字(1997)5 号《关于同意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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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青岛东方贸易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青 建青岛东方贸易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青
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200018046069。 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70200018046069。
2013 年 8 月,公司迁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013 年 8 月,公司迁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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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3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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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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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公司新股发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7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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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