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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证券代码:000739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公告编号:2018-16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祝方猛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2018年4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

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4

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24,347,99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2.97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24,269,69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2.97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8,382,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10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8,303,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09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3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一)  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12,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6,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二)  审议《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24,347,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82,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  审议《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12,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6,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四)  审议《2017年财务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47,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82,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五)  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47,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82,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六)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康裕药业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6,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6,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七)  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12,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6,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八)  审议《关于公司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24,312,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46,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反对

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九)审议《关于授权董事长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12,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6,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0%;反对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参与该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十)听取独立董事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苗丁、刘亚新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