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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8858              债券简称:16中房02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6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2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赵晖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5,790,827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85,332,166股。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37,69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83.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7,63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6.6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1人,代表股份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026%。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5,332,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5,332,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85,332,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五)审议《关于〈2019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85,332,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焦健、陈思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