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91号),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813,01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7,999,978.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5,686,549.58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512,313,429.3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14-000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办理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相关事项。
截至2023年9月26日,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半导体功率器件产能提升项目、混合
1 有限公司贵阳马陇 5205015237360 1,400,000,0 集成电路柔性智能制造能力提升项
中国振华(集团)科 坝支行 9666666 00.00 目、新型阻容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继电器及控制组件数智化生产线建设
2 有限公司贵阳新添 2402006429200 1,114,499,9 项目、开关及显控组件研发与产业化
寨支行 078115 78.95 能力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振华集团永光 2321000104002 半导体功率器件产能提升项目
3 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4675 0.00
有限公司贵阳乌当
中国振华集团云科 支行 2321000104002 新型阻容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4 电子有限公司 4642 0.00
深圳市振华微电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59004743108 混合集成电路柔性智能制造能力提升
5 有限公司 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18 0.00 项目
贵州振华群英电器 中国进出口银行贵 继电器及控制组件数智化生产线建设
6 有限公司 州省分行 10000058689 0.00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贵州振华华联电子 有限公司凯里北京 2407050129200 开关及显控组件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建
7 有限公司 353586 0.00 设项目
路支行
注 1:存放金额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
(含税)后的金额,暂未扣除未支付和未置换的律师、审计等发行费用,且暂未记入存款利
息。
注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马陇坝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城北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贵阳城北支行”名义签署。
注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新添寨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乌当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贵阳乌当支行”名义签署。
注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
下属分支机构,此次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
阳乌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贵州
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北京路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功率器件产能提升项目/混合集成电路柔性智能制造能力提升项目/新型阻容元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继电器及控制组件数智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开关及显控组件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宝慧、杨治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可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与开户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