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中 39 万份予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3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4.1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在办理股票期权授予期间,按照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的股票期权进行了扣除,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总人数由 369 人调整为 368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由 914.1 万份调整为 911.1 万份。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情况
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
司以总股本 514,805,61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0.5 元(含
税)。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
司以总股本 514,805,618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0.5 元(含
税)。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如下:
P=P0-V=11.92-0.05(2019 年分红)-0.05(2020 年分红)=11.82
元/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
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39 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首次授予的激励份额 离职原因
1 杨林 200000 工作调动
2 齐靖 150000 辞职
3 万帮卫 40000 因病逝世
合计 390000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39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进行了
核查,认为:本次对股票期权数量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系公司实施2018 年度、2019 年度权益分派及激励对象离职所致,调整方法及调
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调整及 39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9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及行权价格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的规定,且已履行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及 39万份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