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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1

振华科技: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  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59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0年5月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0年5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49)。

    (二)自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
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
    (三)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9 年度。

    (二)发放范围:2020 年 7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514,805,6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5,740,280.9元。

    (四)扣税情况: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持有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 0.45 元(现金红利按派息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按 10%计征);持有非首发前限售股、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先按每 10 股派 0.50 元,待投资者减持股票时,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ª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ª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
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实际应补缴税率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实际应补缴税率10%);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6日。

    (二)除权除息日:2020年7月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至 2020 年 7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股东名称: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账号:08*****538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24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公司办公楼5楼

    联系人:孙鑫;电话:0851-86301022;传真:0851-86302674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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