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4329 债券简称:18 国元 02
债券代码:149100 债券简称:20 国元 01
债券代码:149422 债券简称:21 国元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发行人”或“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本次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前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元证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披露了国元证券(原告)
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告二,以下简 称“毕马威”)、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三,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被告四,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漳州分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告,诉讼的基本情况为:
2020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
起的诉讼,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管理的“国元浦江 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管计划”连带赔偿因购买“16富贵 01"债券所导致的损失 7,680.67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
带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8万元;(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一审裁定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 02 民初 133 号),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16 富贵 01“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与爱建证券、毕马威就本债券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驳回公司对爱建证券、毕马威的起诉。
(三)二审裁定情况
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终 481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诉讼结果情况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裁定书,驳回公司对爱建
证券和毕马威的诉讼请求,将本案对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和厦门银行漳州分行的上诉
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受理本案。
出于对案件诉讼结果的考虑,公司决定暂不缴纳诉讼费,主动撤回上诉。近期,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本案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诉讼最终结果为公司撤诉结案。
二、 诉讼进展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项。
中信证券作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
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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