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益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DX)华福-兴业-合同2016第229号
委托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前 言......2
一、合同当事人......2
二、释义......3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5
四、资产委托状况......6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9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1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1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2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3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4
十三、信息披露......15
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15
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15
十六、估值......16
十七、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21
十八、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22
十九、保密条款......24
二十、不可抗力......24
二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24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25
二十三、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26
二十四、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26
二十五、其他事项......27
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邮政编码:230022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咏
公司营业执照:340000000006066
联系人:郭德明
联系电话:0551-68167323
传真号码:0551-62207322
电子信箱:guodeming@gyzq.com.cn
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李清华
联系电话:021-20655211
传真号码:021-20655222
网址:www.hfzq.com.cn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俞斌辉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3113
传真号码:021-62159217-213113
网址:www.cib.com.cn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
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2012]30号)。
指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制定公布
《员工持股计划》
的员工持股计划。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
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福证券”。
管理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合同当事人 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
工作日、交易日
交易日。
指管理人华福证券与托管人兴业银行双方就定向资产管理
托管协议 业务的账户管理、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
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
资产委托起始日
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
资产委托到期日
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指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该托
管专户同时也是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托管专户
管的包括本项委托资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
专用证券账户
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
其他专用账户
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专户
托管人负责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同时也是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项委托资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专用证券账户(如有)
管理人应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委托人名义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每个委托人只能在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3、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资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4、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直接托管的包括本计划在内的全部产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托管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