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33名激励对象合计86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6月21日,授予价格为5.72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6月12日,公司召开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计划及其摘要及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6月23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18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确定股份上市日为2018年9月18日。
5、2019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八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6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33名激励对象86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6月21日,授予价格为5.72元/股。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5名变更为9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来的3,647.00万股调整为3,444.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来的903.00万股调整为860.4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9年6月21日
3、授予价格: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72元/股,为以下两者的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04元/股的50%,即每股为5.52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44元/股的50%,即每股为5.72元。
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4、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33人,预留授予数量860.40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激励对象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
860.40 100% 0.21%
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33人
合计 860.40 100% 0.21%
5、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售比例
第一次解 自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获授的限制性股
50%
除限售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 自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获授的限制性股
50%
除限售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除满足授予条件、限售期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为:在2019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4%
注:上述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以及未来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所带来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导致净利润确认、计量方式发生变化则相应调整2017年的基数。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授予的860.4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4,595.80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股票(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60.40 4,595.80 1,723.43 2,29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