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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23 深市 美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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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1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8-102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6月12日,公司召开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本计划及其摘要及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18年6月23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程序,调整事项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股权激励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5名变更为93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来的3,647.00万股调整为3,444.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来的903.00万股调整为860.4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另外,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首次公告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序号138的姓名应由“董建”更正为“董健”。前述更正事项为纠正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错误,不存在人员变更的情况。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山西美锦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本公司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