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722 深市 湖南发展


首页 公告 湖南发展: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湖南发展: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4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6-019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发展”)控股股东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能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品牌、资源、政策、财务等既有优势,有效避免新增同业竞争,合理控制投资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要求,公司拟与湖南能源集团签订《代为培育协议》,委托湖南能源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代为培育锡盟苏尼特左旗100MW光伏项目、锡盟西乌珠穆沁旗200MW光伏项目、零陵区接履桥光伏项目、江永县上江圩镇光伏项目二期、江永县上江圩镇锦江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湖南能源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湖南发展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关联关系说明

  湖南能源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湖南能源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志刚先生、曾令胜先生需回避表决。

  (三)本次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暨2025年度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为2票赞成,0票反对,
0票弃权。

  2、因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非关联委员不足三分之二,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建议将本议案直接提交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暨2025年度董事会审议。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暨2025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理层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刘志刚先生、曾令胜先生已回避表决。

  4、本次签订《代为培育协议》事项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关联股东湖南能源集团将需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湖南能源集团基本信息

      名称        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北路 99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勇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1837668179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92.25%,湖
    股权结构      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22%,湖南省国有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持股 2.53%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煤炭
    经营范围      开采;燃气经营;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选矿;煤炭洗选;煤
                  炭及制品销售;炼焦;煤制品制造;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
                  炭加工;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研发;矿山机械制造;矿山
                  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有色金
                  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碳减排、碳转化、碳捕
                  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
                  与技术平台;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
                  设计;电子元器件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
                  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
                  未上市企业);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
                  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2 年 07 月 18 日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湖南能源集团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湖南能源集团总资产11,317,152万元,净资产3,289,928万元;2025年1-12月主营业务收入1,698,516万元,净利润144,411万元(备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公告“五、《代为培育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代为培育标的”。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若公司后续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与湖南能源集团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国资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定转让价格,并另行签署协议。
  五、《代为培育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代为培育原则

  1、代为培育事宜需符合上市公司、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不得导致双方产生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3、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二)代为培育标的

  1、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借助湖南能源集团品牌、资源、政策、财务等既有优势,把握商业机会,控制投资风险,委托湖南能源集团代为培育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部分业务或资产(以下简称“培育标的”)。

  2、代为培育的实施主体为湖南能源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培方”)。

  3、代为培育项目

  (1)锡盟苏尼特左旗 100MW 光伏项目

  项目位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塔拉嘎查境内。
  项目规模:安装容量为 123.7MWp,额定容量为 100MW。

  (2)锡盟西乌珠穆沁旗 200MW 光伏项目

  项目位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花镇额日敦宝拉格嘎查境内。

  项目规模:安装容量为 228MWp,额定容量为 200MW。

  (3)零陵区接履桥光伏项目

  项目位置:位于永州市零陵区长岭村。


  项目规模:安装容量为 129.8304MWp,额定容量为 100MW。

  (4)江永县上江圩镇光伏项目二期

  项目位置:位于永州市江永县上江圩镇。

  项目规模:安装容量为 129.766MWp,额定容量为 100MW。

  (5)江永县上江圩镇锦江片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项目位置:位于永州市江永县上江圩镇。

  项目规模:安装容量为 104.7676MWp,额定容量为 80MW。

  (6)湖南能源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湖南发展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项目位置:均位于湖南省内。

  项目规模:安装容量为 17.60MWp,额定容量为 15.15MW。

  (三)培育标的的处置

  1、待代为培育标的达到下列条件时,湖南能源集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国资监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定转让价格,并另行签署协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培育标的需在公司收到湖南能源集团书面通知后的三年内完成注入。

  (1)培育标的所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2)培育标的正常经营,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连续三年盈利,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3)培育标的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2、根据有关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约定,如其他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湖南能源集团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相关方放弃行使其法定或约定的优先购买权。

  3、在培育过程中,如公司认为培育标的已不再适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者由于市场、政策变化等其他原因,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湖南能源集团提前终止对相应培育标的的培育,代培方可自行从事、经营该等业务。若监管机构认为代培方从事上述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湖南能源集团应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以确保不与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4、如培育标的达到注入条件,但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湖南能源集团,代培方可自行从事、经营该等业务。若监管机构认为代培方从事上述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湖南能源集团应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以确保不与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5、因政策环境等客观条件导致代为培育项目最终无法实施的,则就该项目达成的代为培育约定自动终止。

  6、就培育标的处置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湖南能源集团承诺将积极配合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

  (四)培育费用

  1、公司不向代培方支付费用,也不承担培育风险。

  2、代为培育标的的所有支出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