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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传媒:公司章程(2021年5月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1-05-21

中原传媒:公司章程(2021年5月修订版) PDF查看PDF原文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特别事项
第十四章  附  则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分行焦银发字(88)第 216 号文件和焦作
市人民政府焦政文[1989]13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历史遗留问题企业。1993 年公司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了规范,经原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58 号文件批准同意其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1996 年公司依照
《公司法》重新进行了规范,并于 1996 年 12 月 19 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
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997 年 3 月 19
日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1477.5 万股,于 1997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entral China Land Medi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塔南路 45 号,邮编:4540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3,203,74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
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编辑、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打造“编、印、发、供”完整出版产业链,促
进文化传媒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公司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积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为投资者创造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广播、
电影、电视节目等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广告策划、代理、制作、发布;媒体运营策划、平面设计制作;电子网络工程;对所属企业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网络出版物、新兴媒体、框架媒体和其它媒介产品的编辑、印制、发行进行经营管理;对版权贸易、中小学教材出版租赁、印刷发行、大中专教材研发进行经营管理;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实业投资;文化创意、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软硬件的研发和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销(以上范围凡需要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320.374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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