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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9 深市 中原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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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传媒:2021-017号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中原传媒:2021-017号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中原传媒      公告编号:2021-017 号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周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3.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4 日(周五);

  (二)现场会议地点:郑州市金水东路 39 号 A 座 0811 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元军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647,340,21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3.26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5,011,69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63.03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2,328,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2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3,108,52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30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0,0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7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2,328,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27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
反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1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
反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888%;弃权1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42%。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
反对 1,30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8%;弃权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反
对1,30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50%;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
反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1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反
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888%;弃权11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42%。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500,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8%;
反对 1,812,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9%;弃权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601%;反
对1,81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3028%;弃权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11%。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 %;
反对 1,30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8%;弃权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反
对1,30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50%;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524,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5%;
反对 1,762,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4%;弃权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3,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974%;反
对 1,76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7072%;弃权 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53%。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876,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38%;
反对 1,339,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9%;弃权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4,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050%;反
对1,339,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0770%;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8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847,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4%;
反对 1,367,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5,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9786%;反
对1,367,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0035%;弃权1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79%。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天意、闫然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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