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股份有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教育及相关产业、投资开发高新技术 设施、投资教育及相关产业、投资开发高新技项目;建材生产(凭环保许可生产);进出口贸 术项目;建材生产(凭环保许可生产);进出口易(需专项审批除外);酒店管理;经济信息咨 贸易(需专项审批除外);酒店管理;经济信息询服务;黄金等贵金属矿投资;有色金属(含
稀有及稀土金属) 矿投资;电力投资;煤炭 咨询服务;黄金等贵金属矿投资;有色金属(含
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投资。 稀有及稀土金属) 矿投资;电力投资;煤炭和
石油化工产品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