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4-20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86 号公司 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屈大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名,代表股份 125,067,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84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62,754,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53%。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8,710,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5.《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6.《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公司章程》刊登在 2024 年 4 月 24 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9.《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董事会议事规则》刊登在 2024 年 4 月 24 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10.《关于修改<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刊登在 2024年 4 月 24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1.《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86,0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3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674,876 股,反对 35,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89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刊登在 2024 年 4
月 24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王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