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2-17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为一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1981 年成立【工商登记:2011 年 12 月 22
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
层
(5)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6)人员信息:截至 2021 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超过 5000 名,其中合伙人 204 名,注册会计师 1153 名,签署过证
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名。
(7)业务信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业务收入 21.9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6.7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3.49 亿元。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审计收费总额 2.79 亿元。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 1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6 亿元,职
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43.51 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
管理措施 8 次、纪律处分 1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2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9 次、纪律处分 1 次,无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江永辉,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199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 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1 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6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晓波,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林新田, 1993 年成为注册会计
师,199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0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3 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2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江永辉、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晓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林新田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江永辉、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晓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林新田均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具体审计要求、审计范围及审计工作业务量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022 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在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就相关事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有
效沟通,并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从事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的审计准则,重视了解公司经营环境、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审计结果符合公司实际,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工作和约定责任,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业务资格和专业的业务水平,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从事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
正,审计结果符合公司实际。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