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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5 深市 中兴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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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9-6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8 月 18 日以书面及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应参会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19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了此项议案。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 2019 年 8 月 24 日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2.《2019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了此项议案。

    《关于 2019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刊登在
2019 年 8 月 24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增加2019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服务费用合计5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3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此费用不包含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所需费用。

    由于公司决定对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在之前确定的年度审计服务费用基础上,拟增加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5万元,增加后2019年审计服务费用合计80万元。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刊登在2019年8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第2-4项议案提请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同意聘任李德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1-3、5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刊登在2019年8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
此项议案。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19年8月2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24 日

附:个人简历
李德文,男,1972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大商
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街新玛特总经理助理,吉林新玛特、沈
北新玛特副总经理,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工
程部部长;现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