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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5 深市 中兴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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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9-25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15:00至2019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公司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晓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133,745,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6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3名,代表股份3,174,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5.《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6.《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6,920,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493,63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