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3 证券简称:国投丰乐 公告编号:2026-017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 6500 号国投丰乐大楼 18
楼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承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45 人,代表股份 368,534,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363,756,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7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1 人,代表股份 4,777,65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43 人,代表股份 4,787,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97%。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表决情况:同意 366,779,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8%;反对 1,645,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5%;弃权 109,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2,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94%;反对 1,645,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749%;弃权 109,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7%。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66,795,8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2%;反对 1,695,2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0%;弃权 4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8,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799%;反对 1,695,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31%;弃权 4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0%。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366,847,2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2%;反对 1,648,4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3%;弃权 38,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99,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536%;反对 1,648,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355%;弃权 38,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9%。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亚萍律师、肖婉婷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