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3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5)。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813、815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813号案
原告中山证券与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山证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8泛海MTN001;代码:101800969)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850万元;
(二)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山证券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本息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三)泛海控股履行完毕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之日起七日内,
中山证券向泛海控股交回其持有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8泛海MTN001;代码:101800969);泛海控股收到前述中期票据后,有权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
(四)驳回中山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77.29元,由泛海控股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815号案
原告中山证券与被告泛海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山证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8泛海MTN001;代码:101800969)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595万元;
(二)泛海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山证券违约金(自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三)泛海控股履行完毕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之日起七日内,中山证券向泛海控股交回其持有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8泛海MTN001;代码:101800969);泛海控股收到前述中期票据后,有权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
(四)驳回中山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21954元,由泛海控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