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3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8,615,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84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9,422,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5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192,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6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57,314,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3%;反对1,301,0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7%;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7,288,2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6%;反对1,327,4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7,288,2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6%;反对1,327,4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57,314,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3%;反对1,301,0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7%;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57,291,3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2%;反对1,324,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8%;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68,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40%;反对1,324,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60%;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57,301,7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5%;反对1,313,9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78,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071%;反对1,313,9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29%;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456,263,5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2%;反对1,339,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8%;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3,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254%;反对1,339,8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46%;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457,275,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1,339,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1%;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3,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254%;反对1,339,8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46%;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张海梅女士、曾坤林先生回避了对第7项提案的表决,因此张丹丹女士、张海梅女士、曾坤林先生所代表的公司股份1,012,300股不计入第7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第5-8项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公开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向阳、冯熙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