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6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通知:中山证券作为原告,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作为被告,就债券交易纠纷三案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收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1)京74民初813号、(2021)京74民初815号、(2021)京74民初8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山证券作为原告,以泛海控股作为被告,就债券交易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101民初180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2018年8月29日,泛海控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2018泛海MTN001债券(债券代码101800969),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7亿元,票面利率为8.5%/年,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18年8月29日,2021年行权后兑付日为2021年8月29日;其中《募集说明
书》约定:如泛海控股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除进行本金和利息支付外,还需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计付违约金。2018年8月29日,中山证券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10000万元面值(案件一)、作为中山证券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7000万元面值(案件二)、作为中山证券中汇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5000万元面值(案件三)、作为中山证券中汇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银行间市场分销买入2000万元面值(案件四)的18泛海MTN001债券,购入后一直持有。2021年7月19日,中山证券根据《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等的规定,对持仓的18泛海MTN001债券行使回售选择权并办理了回售登记,回售后债券到期日为2021年8月29日。但截止债券到期日2021年8月29日,泛海控股未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至今尚欠中山证券18泛海MTN001债券本金及利息未付。
中山证券认为,泛海控股不依约履行兑付债券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兑付债券本息及支付违约金给中山证券的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一债券本金人民币1亿元、案件二债券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案件三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案件四债券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的标准,从2020年8月29日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被拖欠的本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被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一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08,615,457.46元,案件二
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76,030,820.23元,案件三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54,307,728.73元,案件四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1,723,091.49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徐丽君、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分别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山证券收到了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389、390、391号《应诉通知书》。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徐丽君
被告三: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三人: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纠纷起因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案件1:金元顺安长江1号、案件2:金元顺安瑞福2号、案件3:金元顺安瑞福1号)购买、持有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金茂”)发行的“16金茂01”债券,被告一系该债券的主承销商,被告二系被告一具体负责该债券承销工作的项目负责人,被告三系该债券的资信评级机构,两名第三人系该债券的审计机构。山东金茂于2018年年底经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原告管理的资管计划所持16金茂01的剩余本息无法实质兑付,因此遭受巨额损失。原告认为16金茂01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情况,构成债券欺诈发行及虚假陈述,被告一作为16金茂01
的主承销商,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三作为16金茂01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案件1本息损失人民币16,186,375.89元、案件2本息损失人民币8,518,080.31元、案件3本息损失人民币73,338,445.86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完结,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反映在中山证券的当期损益中。中山证券已就相关的案件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