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15:00至2019年6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0,450,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73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9,660,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89,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8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和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50,450,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0,450,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0,450,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50,442,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50,442,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4%;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6%;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50,450,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2,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17,104,8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4%;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6%;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450,442,4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4%;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6%;弃权0股。
该提案获通过。
上述第5-8项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公开披露。
关联股东朱凤廉女士、张丹丹女士、张海梅女士、曾坤林先生、刘伟文先生回避了对第7项提案的表决,因此朱凤廉女士、张丹丹女士、张海梅女士、曾坤林先生、刘伟文先生所代表的公司股份133,337,604股不计入第7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莫哲、石向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