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1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
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的议案》,本次转让清远市自
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80%股权构成本公司出售
资产暨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出售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取得及持有自来水公司80%股权的情况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清远市自来水公司,是清远市
城建规划局属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本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召
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清远市自来水公司80%产权的议
案》,同意公司收购清远市城建规划局属下的清远市自来水公司80%
产权。该交易完成后,清远市自来水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清
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0年12月28日完成了工商登记。
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杨志茂)、注册资本(8,852.14万元)以及经营业务范围自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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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一直未发生过变更。本公司自2000年12月28日持有自来水公
司80%股权以来,未发生过本公司转让或收购自来水公司股权的行
为。
二、自来水公司最近三年股权交易及资产评估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之前,最近三年未发生过自来水公司股权交易的情
形,也没有资产评估机构对自来水进行过资产评估的情形。
三、自来水公司股权质押及本公司为自来水公司担保的解除措施
因自来水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下称“中国银
行清远分行”)贷款26,225万元(目前贷款余额为21,200万元),本
公司将持有的自来水公司80%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清远分行,且本公
司为自来水公司贷款提供了信用担保。
自来水公司已向中国银行清远分行提出了申请,要求解除本公司
持有自来水公司80%股权质押及本公司为自来水公司贷款21,200万
元的信用担保。目前,中国银行清远分行正在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程序,
本公司预计将能获得批准。
自来水公司向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的贷款已提供了清远市新城八
号区1-12层办公楼及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资产作为抵押物。根据广
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自来水公司评估报告,前述抵押物
以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在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
超过3亿元,自来水公司贷款的抵押物充足;除本公司提供担保外,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及杨志茂个人均为自来水公司的贷
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来水公司贷款的担保充足。基于前述情
况,本公司认为解除本公司持有的自来水公司股权质押及解除本公司
为自来水公司贷款的担保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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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解除本公司持有的自来水公司股权质押及解除本公司为自来
水公司贷款的担保未能获得中国银行清远分行批准,则自来水公司可
部分或全额提前偿还对中国银行清远分行21,200万元的贷款,以确
保解除本公司持有的自来水公司股权质押及解除本公司为自来水公
司贷款的担保。
综上所述,本公司有足够的保障措施,能在本次转让自来水公司
股权过户至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前办理解除持有的自来水
公司股权质押和本公司为自来水公司贷款的担保。
四、自来水公司以收益法评估预测未来年度收益情况的说明
自来水公司2013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1,074.73万元、净利润
2,428.95万元,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收益法对自来水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测算时,预计2014年、2015年及2016年自来
水公司的营业总收入稳定增长,分别为12,926.81万元、13,938.76万
元、14,899.68万元,但净利润分别为1,911.71万元、1,853.84万元、
1,840.53万元,均比2013年净利润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
由于自来水公司现有供水管网已满足不了未来供水区域扩张拓
展需要,自来水公司从2013年底到2014年预计新建供水管网投入约
6,000万元—7,000万元左右,2014年起预计每年因新建管网投入新
增折旧400万元左右,导致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经营收益
同2013年相比有所下降。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