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4-11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法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股份均为面额股,每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股东以其认购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承担责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固体废物治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 围:固体废物治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 收;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土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技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技术咨询、技术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土壤环境污口;技术进出口;销售氧化铟锡 ITO 靶 染防治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材、IGZO 靶材、ITiO 靶材、IAZO 靶材、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ITO 粉、电解铟;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 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生产销售氧化铟锡 ITO 靶材、IGZO 靶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材、ITiO 靶材、IAZO 靶材、ITO 粉、电
解铟,靶材及其他与靶材相关的光电材
料系列产品的回收,研究和开发新产
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计报告;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或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事项,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上的事项,该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计算数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