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4-01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绍增先生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1,396,861,86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8.8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68,439,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39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528,422,5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8.49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686,098,08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4.01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7,675,50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519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528,422,5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8.49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马黎阳先生、殷海鸣先生、马仲伟先生、韩志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新一届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马黎阳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00,699,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9,93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98%。
马黎阳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马黎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殷海鸣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00,418,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9,65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94%。
殷海鸣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殷海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马仲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00,418,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9,65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94%。
马仲伟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马仲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韩志权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15,954,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5,19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8.21%。
韩志权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韩志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林开涛先生、张学先生、刘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新一届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林开涛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00,418,6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9,654,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94%。
林开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林开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张学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00,535,0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9,77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96%。
张学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张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巍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11,738,6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0,974,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7.59%。
刘巍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刘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王平女士、施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新一届监事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王平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00,448,6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9,684,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95%。
王平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施涛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307,87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97,110,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7.03%。
施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议案 4.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5,802,2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1,009,6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5,038,4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6%;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1,009,6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811,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04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00《关于董事会成员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811,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04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7.00《关于监事会成员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811,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04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梦婕、郑博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