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3-07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鲁 01 民初111 号。该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公司”)为本案原告之一,涉案金额 22968.10 万元(本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相关情况
1、诉讼及受理情况
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3)鲁 01 民初 111 号。该案当事人平等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0 月,被告二安排其全资子公司被告一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招标。同
年 12 月 7 日,三原告联合中标“义和庄济南市历下石油化工厂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项目。同年 12 月 31 日,三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义和庄济南市历下石油化工厂污染地块修复治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合同》(简称“《总承包合同》”),并进行了实际施工。2021 年 7 月 20 日,案
涉项目完成环保督察销号,即案涉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同年 7 月 30 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案涉地块已达到修复目标,修复后
的土壤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同年 10 月 8 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2 年
11 月 11 日,案涉项目审定结算值 229680985.17 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仅
支付原告工程款 7000015.46 元,尚欠原告工程款 222680969.71 元。案涉项目审定结算后至今,三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要欠付工程款,但被告一均以历下区财政局未向其拨付项目资金为由,拒不向三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经企业信息官网查询,被告二持有被告一 100%股权,即被告一系仅有一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应对被告一欠付的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济南炼油厂南侧,世纪大道以南,凤山路以东,凤歧路以西五百米,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北义和庄境内”。本案应以工程地点确定管辖。同时,原告二住所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原告三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和解及执行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鲁 01 民初 111 号,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山东土
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付清剩余全部工程款项共计 172680969.71 元。济南市历下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工程款后,各方就该项目《总承包合同》即履行并处理完毕,各方再无纠纷。案件受理费 1223852元,减半收取 611926 元,由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除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如下表:
序 发生 原告 基本案情 涉案金额 受理 进展
号 时间 (万元) 法院
2020 年至 2021 年,原告与被告订
苏州深 立《钢板租赁合同》,由原告向 北京
岩环保 被告位于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环 市 调解完
1 2023 基础工 境卫生处理中心提升项目工地、 24.87 密云 毕,已
/1/5 程有限 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工地提供 区人 收到法
公司 钢板出租业务,合同价款 248660 民法 院文书
元;起诉要求支付合同款 248660 院
元
2019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
间,被告将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苏
苏州深 州塑料三厂原址地块、江苏化工 苏州 调解完
2023 岩环保 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和 2 号地块的 市姑 毕,已
2 /2/1 基础工 降水井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141.31 苏区 收到法
程有限 分别签订了 3 份分包合同。原告 人民 院文书
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被告至 法院
今仍结欠原告 120.8 万元工程款
未付。
2018 年 4 月起被告与原告发生业
务往来,向原告购买电加热
无锡恒 产品,共计采购金额为 北京 调解完
2023 业环保 1504805.81 元,被告截止于 2021 市密 毕,已
3 /2/2 有限公 年 2 月,累计向原告付款 26.24 云区 收到法
司 1242665.81 元,尚欠原告货款 人民 院文书
262410 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 法院
被告应当在原告开具全部增值税
发票后,一月内付款,但原告在
2019 年 3 月开具完全部发票后,
被告违约拖欠货款。
北京亿 2020 年 5 月起被告与原告签订运 北京 调解完
2023 德物通 输合同,由原告提供物流服务, 市密 毕,已
4 /2/2 物流有 截止目前拖欠运输费共计金额为 37.44 云区 收到法
限公司 374435 元。 人民 院文书
法院
双信建 2020 年双方签订了基坑支护、止 常州 调解完
2023 设集团 水帷幕施工分包合同和打井专业 市天 毕,已
5 /2/9 有限公 分包合同,工程已施工完毕,已 94.87 宁区 收到法
司 支付 1437000 元,尚欠原告工程 人民 院文书
款 933970 元未付。 法院
江苏垚 2020 年双方签订了土方外运分包 常州 调解完
2023 安环保 合同,工程已施工完毕,已支付 市天 毕,已
6 /2/2 科技有 340 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 227.61 宁区 收到法
0 限公司 2215500 元未付。 人民 院文书
法院
山东大 2019 年 7 月双方签订水泥窑协同 淄博 调解完
2023 成环境 处置委托合同,现已施工完毕, 市张 毕,已
7 /2/2 修复有 已付 10339350.4,尚欠原告工程 371.08 店区 收到法
1 限公司 款 3380512.4 元 人民 院文书
法院
北京精 长沙
2023 筑万诚 2019 年 11 月,双方签订了《临建 市岳 调解完
8 /2/2 建筑工 及导墙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1, 541.90 麓区 毕,已
4 程有限 工程已施工完毕,尚欠原告工程 区人 收到法
公司 款 5225873.42 元未付。 民法 院文书
院
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