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所致子公司股权被拍卖
并被申请以物抵债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18 年 9 月为满足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
科技”)收购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部分股权的资金需求,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贷款人民币 9,102 万元,同时公司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 31%股权(截至本信息披露日公司合计持有中科鼎实 77.7152%的股权)质押给建信信托。
2. 公司持有的中科鼎实 31%的股权基于如上借贷关系因公证债权文书--北
京市精诚公证处(2022)京精诚执证字第 5 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被在京东网拍
卖(2023 年 3 月 24 日 10 点起拍),截至目前该等股权已流拍。
3. 现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
请书》,申请以公司持有的中科鼎实 20.254739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12152843.53 元)抵偿公司对建信信托所负债务,抵偿金额为 136297903.68 元(其中本金人民币 9,102 万元)。
4. 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以物抵债申请能否得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
支持具有不确定性;如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以物抵债申请得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则公司持有的中科鼎实 20.2547392%%的股权将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减少对中科鼎实持股比例的风险;如果公司减少对中科鼎实持有的20.2547392%股权,则公司将合计持有中科鼎实 57.4604608%的股权,公司仍为中科鼎实的控股股东,中科鼎实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建信信托之间的如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5. 目前,公司已经被债权人申请司法重整,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后续公司司法重整事项对该事项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6. 公司为本次所涉及的贷款提供了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贷款暨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9)。
一、概况
为满足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部分股权的资金需求,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9,102万元,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 18 个月。为满足该笔业务的融资需要,公司将所持有的中科鼎实 31%股权质押给建信信托,同时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担保”)拟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102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 18 个月,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有资产抵质押担保。
如上担保事项是公司进行贷款暨担保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以七名董事全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已经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2022 年4月7日, 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分别对上述贷款及担保事项相关的《信托贷
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并出具(2022)京精诚执证字第 5 号《执行证书》。
关于公司等与建信信托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持有的中科鼎实 31%的股权基于如上借贷关系因公证债权文书--北京
市精诚公证处(2022)京精诚执证字第 5 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被在京东网拍卖
(2023 年 3 月 24 日 10 点起拍),截至目前该等股权已流拍。
现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公司持有的中科鼎实 20.254739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12152843.53 元)抵偿公司对建信信托所负债务,抵偿金额为 136297903.68 元(其中本金人民币 9,102 万元)。
二、《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22)京精诚执证字第
5 号执行证书及相关公证书,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向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本金91,020,000 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利息,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含)至 2022 年 1 月 30 日(不含)的利息 20,833,466.67
元;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含)起至实际全部履行义务之日(不含)的利息
(计算公式:被执行人应付利息=每日应付利息之和;每日应付利息=当日贷款本金余额*10%/360)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罚息,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含)起至实际全部履行义务之日(不含)的罚息(计算公式:
被执行人应付罚息=每日应付罚息之和;每日应付罚息=当日贷款本金余额*5%/360)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复利,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含)起至实际全部履行义务之日(不含)的复利(计算公式:
被执行人应付罚息=每日应付复利之和;每日应付复利=当日贷款利息余额*5%/360)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1%的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全部应付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强制执行公证费 182,040 元、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杨仁贵、西部(银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业经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22)京精诚执证第 5 号执行证书及相关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行为类案件执行使用)、第二百五十九条至规定,责令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后即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行为类案件执行使用)。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以物抵债申请书》具体内容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京蓝科技持有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54739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12152843.53 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抵偿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建信信托有限公司所负债务136297903.68 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
行(2022)京精诚执证字第 5 号《执行证书》,贵院以(2022)京 02 执 475 号立案执
行。在本次执行案件中,贵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通过京东网公开拍卖京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股份公司”)持有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1%的股权,起拍价为 208,604,760 元。目前,该等股权已流拍。
根据《执行证书》记载,申请执行人建信信托公司对被执行人京蓝股份公司
的债权包括本金人民币 91,020,000.00 元,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含)至 2022
年1月30日(不含)的利息人民币20,833,466.67元,以及自2022年1月30日(含)起至实际全部履行义务之日(不含)的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日10%/360 计收)、罚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日 5%/360 计收)、复利(以剩余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 5%/360 计收),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以及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截至 2023 年 3 月 28 日,建信信托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金额共
计 136297903.68 元。
现建信信托公司申请以京蓝股份公司持有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54739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12152843.53 元)的股权抵偿京蓝股份公司对建信信托公司所负债务,抵偿金额为 136297903.68 元。恳请贵院准许。”
五、备查文件
1. 《执行裁定书》(2022)京 02 执 475 号;
2. 《执行通知书》(2022)京 02 执 475 号;
3. 《以物抵债申请书》(2022)京 02 执 475 号。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